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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顏永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郭俊彥
即債務人
人 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萬柒仟零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編│金額(新臺幣)│ 利 息 起 算 日 ││號│││├─┼───────────┼───────────┤│1 │500,000元 │101年11月19日 │├─┼───────────┼───────────┤│2 │617,647元 │101年11月26日 │├─┼───────────┼───────────┤│3 │500,000元 │101年11月29日 │├─┼───────────┼───────────┤│4 │50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5 │45,000元│101年12月10日 │├─┼───────────┼───────────┤│6 │500,000元 │101年12月17日 │├─┼───────────┼───────────┤│7 │166,340元 │101年12月25日 │├─┼───────────┼───────────┤│8 │575,725元 │102年1月15日│├─┼───────────┼───────────┤│9 │120,000元 │102年1月21日│├─┼───────────┼───────────┤│10│215,789元 │102年1月25日│├─┼───────────┼───────────┤│11│135,000元 │102年3月5日 │├─┼───────────┼───────────┤│12│45,000元│102年3月11日│├─┼───────────┼───────────┤│13│500,000元 │102年3月15日│├─┼───────────┼───────────┤│14│276,500元 │102年3月25日│├─┼───────────┼───────────┤│15│1,000,000元 │102年4月22日│├─┼───────────┼───────────┤│16│1,000,000元 │102年6月10日│├─┼───────────┼───────────┤│17│1,000,000元 │102年8月1日 │├─┼───────────┼───────────┤│18│2,000,000元 │102年8月19日│├─┼───────────┼───────────┤│19│1,000,000元 │102年9月5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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