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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仲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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