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美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