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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范紫筠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柯懿真
  • 被告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紫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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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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