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代理人
- 柯懿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紫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