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佶鑫琺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麗玲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