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饒心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金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碧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玉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秀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秀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瑞燕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 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金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進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碧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莉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郁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惠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兆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乃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靜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貴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俞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玉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玉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奕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一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郁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翠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婉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筱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興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筱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相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筱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維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玉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碧琦即力麗企業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盛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任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旻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婉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即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慧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昱綾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鳳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林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啟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即瑜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淑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莉錡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惠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連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惠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俊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淑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即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祺蓁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容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慧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家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瑞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睿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紹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芸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勝元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緒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綵羚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文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瑞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萍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鈺淇即知民企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向惠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義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仁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燕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亭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瑩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瑞鴛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秀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芳澤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雪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德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桂湄 前列八十三人共同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稜珊 ○ 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忠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豐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楊淑玲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如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哲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聖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麗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