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致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江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紡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