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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意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互凱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峻豪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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