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兆豐精機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胡陳慧心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胡誌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胡世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叁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