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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4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東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上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3 年5 月2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3 年5月2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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