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田曜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海普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照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