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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鄭光泰
即債務人
人 樓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蓁

一、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光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鄭光泰如其中一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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