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澤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趙遠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依承諾買回債權人持有之閤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5萬股,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50 萬元,然債權人亦負有轉讓持股之義務,其所負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