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俊穎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權利人為俊穎五金有限公司(附表編號4 之支票),即應由俊穎五金有限公司為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而非廖國慶,請更正後,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