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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聲請人
俊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權利人為俊穎五金有限公司(附表編號4 之支票),即應由俊穎五金有限公司為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而非廖國慶,請更正後,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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