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精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