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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

聲請人
精誠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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