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
- 債務人
- 陳昭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員工在職證明書及員工薪資單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6至102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131 元,總清償金額369,432 元,清償成數為29.09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35萬2,883 元,扣除必要支出38萬1,984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5,916 元,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經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餘額5,131 元( 計算式:21,047-15,916=5,131 ),已將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131 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 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 ││ 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履行。 ││3.債權總金額:127萬20元。 ││4.總清償金額:36萬9,432元。 ││5.總清償比例:29.0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3,228 │1,185 │├──┼──────────────┼──────┼──────┤│ 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90,946 │2,388 │├──┼──────────────┼──────┼──────┤│ 3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63,931 │ 258 │├──┼──────────────┼──────┼──────┤│ 4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57,470 │ 232 │├──┼──────────────┼──────┼──────┤│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7,484 │ 798 │├──┼──────────────┼──────┼──────┤│ 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7,584 │ 111 │├──┼──────────────┼──────┼──────┤│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805 │ 141 │├──┼──────────────┼──────┼──────┤│ 8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4,572 │ 18 ││ │公司臺灣分公司 │ │ │├──┼──────────────┼──────┼──────┤│ │合計 │1,270,020 │5,131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