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債 務 人 郭麗甄即郭麗娟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6 至108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357元,總清償金額817,704 元,清償成數為30.6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6 月10日函文(見本院卷第163 、164 頁、第165 頁)存卷可考。前開保單解約金為4,078 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57元,合計共清償4,104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96,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74,840 元後,餘額為21,16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17,704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公司位於臺北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9,104元,此有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薪資明細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7 、108 頁)。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6,635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935 元後,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5,700元,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相當,並提出房屋租約、電信帳單、水、電費帳單影本為證,並無浮報(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第25至33頁)。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9,104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6,635後,已將餘額之九成即11,300元納入清償,除每月固定收入外,更將保單解約金價值之等值金額全數分期納入清償,每期增加清償57元,合計每期清償金額為11,357元(計算式:11,300+57=11,357),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1357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列貳、│ │ 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 │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 │ │4.總清償金額:817704元。 │ │5.總清償比例:30.6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33938 │1422 │ │ │公司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9625 │765 │ │ │ │ │ │ ├──┼──────────────┼──────┼──────┤ │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989 │528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5388 │ ├──┼──────────────┼──────┼──────┤ │ 5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81210 │346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526 │803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574 │893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842 │643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3658 │569 │ ├──┼──────────────┼──────┼──────┤ │ │合計 │0000000 │11357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