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1號債 務 人 李雅玲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 號裁定自103 年11月2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現任職於泉運企業社,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1,000元,確有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薪資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2 至146 頁),堪認為真實。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9,838 元,總清償金額為708,336 元,清償成數為23.3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號卷第13頁)。另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708,336 元,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16,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160,800 元後,僅剩55,200元。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1,162元,扣除未成年子女黃○○( 00年次) 扶養費3,000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8,162 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另扶養費部分,債務人係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 元,尚低於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 ㈢本院審酌債務人目前每月約薪資21,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1,162元,餘額為9,838 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9,838 元,已將每月收入扣除生活費餘額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宜認其已盡力清償債務,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83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 │ 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029771 元 │ │4.清償總金額:708336元 │ │5.總清償比例:23.3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13 │ 2472 │ ├──┼────────────────┼─────┼──────────┤ │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2 │ 228 │ ├──┼────────────────┼─────┼──────────┤ │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6 │ 911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5 │ 261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64 │ 3113 │ ├──┼────────────────┼─────┼──────────┤ │ 6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68 │ 67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3 │ 1961 │ ├──┼────────────────┼─────┼──────────┤ │ 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台新資融│3.05 │ 300 │ │ │公司) │ │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4 │ 525 │ ├──┼────────────────┼─────┼──────────┤ │ │合 計 │100% │ 9838 │ ├──┴────────────────┴─────┴──────────┤ │參、補充說明: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 │ 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