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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債務人
蔣慶宇
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丁怡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0 號裁定自同年4 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目前以駕駛計程車為業,自陳月收入約4 萬5,000 元間,扣除營業支出2 萬1,000 元,每月淨收入約2 萬4,000 元,有債務人所提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行車執照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0 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 第42頁】。再參諸交通部統計處102 年之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摘要分析,北部地區計程車之營業收支情形,102 年計程車駕駛人淨收入2 萬917 元,有交通部102 年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結果表第18頁在卷可稽,債務人陳報每月淨收入為約2 萬4,000 元尚屬可信。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 萬1,341 元,總清償金額為81萬6,552 元,清償成數為11.8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計程車營運收入外,名下尚有汽車乙台,債務人陳報該車輛預估60萬元( 見消債更卷第71頁民事陳報狀) ,且為營業用車,為債務人日後履行更生方案之必要工具,尚難予以變價清償。而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約為60萬元,亦如上述,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81萬6,552 元,是堪認本件更生方案無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3 款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08 萬元,扣除必要支出96萬4,224 元( 含營業支出) 後,餘額為11萬5,776 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3萬3,659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1,594 元及營業支出2萬1,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1,065元,尚低於新北市104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84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約4萬5,000元,扣除自己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3萬3,659元(含營業支出),餘額為1萬1,341元,已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清償債務,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曾使用信用卡扣繳美商康健人壽保費,應有其保單價值解約金,債務人應提出解約金列入更生方案云云,惟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函復債務人保單業於95年1月2日起即因債務人未正常繳費而失效,亦無任何解約金可領回,有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7 月1 日康健( 保)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21 頁) ,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保單解約金應納入更生方案清償等情,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34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908,679 元                                      │
│4.清償總金額:816,552元                                         │
│5.總清償比例:11.8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7,622   │1,473           │
├──┼──────────────┼─────┼────────┤
│ 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3,182   │908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3,017   │744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0,767   │1,003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285   │539             │
├──┼──────────────┼─────┼────────┤
│ 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505   │388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3,520 │3,125           │
├──┼──────────────┼─────┼────────┤
│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339    │81              │
├──┼──────────────┼─────┼────────┤
│ 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2,516   │497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3,103   │563             │
├──┼──────────────┼─────┼────────┤
│ 11 │蔣篤帆                      │600,000   │985             │
├──┼──────────────┼─────┼────────┤
│ 12 │羅淑玲                      │462,000   │758             │
├──┼──────────────┼─────┼────────┤
│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8,823   │277             │
├──┼──────────────┼─────┼────────┤
│    │合     計                   │6,908,679 │11,341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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