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 聲請人
- 陳春良
- 聲請人
- 王壽賢
- 相對人
- 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 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1 年5 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存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支票等影本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