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邵淑慧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一零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至一百零八年八月)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八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任職之餐飲店已於103 年4 月結束營業,在伊尋找工作之際,父親身體又進行開刀,需要有人照顧陪伴,故目前無法找工作,將待父親健康狀況穩定始能專心找工作,請鈞院准予延期清償一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2 年7 月22日以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2 年8 月14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債務人前任職單位現址照片(原為大胃王小吃店,現為和記小吃店)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7 、16、17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