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士新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三0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至一○八年四月)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二十八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聲請更生時,因不知尚有其他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辰公司),故未將其債權納入更生程序受分配清償,而寰辰公司於民國102 年7 月間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伊之薪資3 分之1 ,伊就上開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102 年12月始撤銷上開扣押命令,而伊於102 年8 月起,因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押,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9年6 月23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97 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0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經債務人任職之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2 月11日以台北港(人)字第10302110001 函覆債務人102 年7 至11月份薪資扣押款明細,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9297 號清償票款卷宗,經核屬實。是債務人於上開期間因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押3 分之1 ,導致實領薪資收入減少,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