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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38號

聲請人
盛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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