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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

聲請人
友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東海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邱建宏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相對人
宏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102年5月20日 │4,800,000元 │未記載 │103年4月25日 │TH0219902 │├─┼───────────┼───────────┼───────────┼───────────┼────────┤│2 │102年6月4日 │4,953,000元 │未記載 │103年4月25日 │CH6051473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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