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4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486號
- 聲請人
- 尚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慧柔
- 相對人
- 松佳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美
- 相對人
- 陳達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4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6486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103年4月29日 │100,000元 │103年6月15日 │103年6月15日 │230830 │├─┼───────────┼───────────┼───────────┼───────────┼────────┤│2 │103年4月29日 │100,000元 │103年7月15日 │103年7月15日 │230826 │├─┼───────────┼───────────┼───────────┼───────────┼────────┤│3 │103年4月29日 │100,000元 │103年8月15日 │103年8月15日 │230827 │├─┼───────────┼───────────┼───────────┼───────────┼────────┤│4 │103年4月29日 │146,800元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15日 │23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