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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請人
Ozical Technology Pty Ltd
法定代理人
賀冬美
相對人
金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鋐電子有限公司( 聲請人誤載為全鋐電子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92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8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25,750元 │聲請人預納。 ││ 一 ├─────────┼────────────┼────────┤│ │證人旅費 │ 1,338元 │同上 │├───┼─────────┼────────────┴────────┤│ 二 │裁判費用 │相對人預納並負擔,不予列計。 │├───┴─────────┼────────────┬────────┤│ 總 計 │ 27,088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相對人應負擔部分:27,088×1/4=6,772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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