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
    陳漢陽即陳威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陳漢陽即陳威智 相 對 人 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桐 法定代理人 李欣哲 法定代理人 李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樹桐」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樹桐、李欣哲、李麗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且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經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公司登記,且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3 月17日北院木民科辛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 32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董事李樹桐、李欣哲、李麗賢為清算人代表公司,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