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都泊林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琮
- 代理人
- 汪士凱律師
- 相對人
- 大方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都泊林公寓C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都泊林C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