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西葉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西欽
- 被告
- 合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北科大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臺北市政府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建中心工程承攬合約第K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