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武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庭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倍齊律師
- 被告
-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破產管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即破產管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被告
- 東昌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峯
- 被告
- 遠鋒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鈺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道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柏棠律師、許坤立律師為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禪娟,嗣隆基公司向本院聲請破產,經本院以102 年度破字第5 號事件受理後,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裁定宣告隆基公司破產,選任王柏棠律師、許坤立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自應由王柏棠律師、許坤立律師為隆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