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號
- 原告
-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瑞霞
- 被告
- 台灣烈治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所簽訂工程合約書第41條「一、合意管轄」,業已約定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