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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大衛麥可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紫嫺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大衛麥可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森田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大衛麥可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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