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苗聯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