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7號
- 原告
- 蔡璁緯
- 訴訟代理人
- 劉元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山豪
- 被告
- 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家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畯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先行閱卷,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三週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其聲明證據及應證事實。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