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7號原 告 蔡璁緯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 告 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家瑋 訴訟代理人 廖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先行閱卷,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三週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其聲明證據及應證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