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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蔡璁緯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
魔法公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家瑋
訴訟代理人
廖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3 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先行閱卷,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三週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其聲明證據及應證事實。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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