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百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鴻麟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告
-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就本件工程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水電工程趕工合約書影本第10條約定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