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7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