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8號原 告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被 告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夢工廠LED 系統新建工程、屋頂造型塔結構鋼骨工程、鋼樑補強工程、電梯鋼構工程合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