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29號
- 再抗告人
- 張丁文
- 相對人
- 甲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瑜亮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
12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及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
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以再抗告不合
法為由裁定駁回。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