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1號
- 抗告人
-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全智
- 抗告人
- 黃永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7 日本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76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