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9號上 訴 人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