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上 訴 人 吳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得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7916元,應徵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