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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吳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得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7916元,應徵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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