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 上訴人
- 吳成傑
- 被上訴人
-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慕蓮
- 被上訴人
-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如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