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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上訴人
吳成傑
被上訴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
被上訴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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