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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務人
蕭妤璇即蕭秀卿
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自營小吃店之店名、統一編號並提出101 年7 月迄
  今每月收支明細。
2.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係自營小吃店,為何102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收入245,436 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薪
  資收入1,520 元?
3.提出應受扶養人姚○○、姚○○近2 年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說明姚○○於中國信託汐止分行帳戶自102
  年4 月起所存入各筆現金之資金來源為何。
4.債務人之子女與其父親姚明豐設籍同址,且於102 年10月8 日
  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應
  受扶養人姚○○、姚○○現實際住居何處,且債務人為何與姚
  明豐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其未負擔
  扶養費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之汽車行照影本。
6.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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