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 債務人
- 蕭妤璇即蕭秀卿
- 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自營小吃店之店名、統一編號並提出101 年7 月迄 今每月收支明細。 2.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係自營小吃店,為何102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收入245,436 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薪 資收入1,520 元? 3.提出應受扶養人姚○○、姚○○近2 年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說明姚○○於中國信託汐止分行帳戶自102 年4 月起所存入各筆現金之資金來源為何。 4.債務人之子女與其父親姚明豐設籍同址,且於102 年10月8 日 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應 受扶養人姚○○、姚○○現實際住居何處,且債務人為何與姚 明豐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其未負擔 扶養費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之汽車行照影本。 6.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