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債 務 人 蕭妤璇即蕭秀卿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自營小吃店之店名、統一編號並提出101 年7 月迄今每月收支明細。 2.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 年係自營小吃店,為何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245,436 元及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薪資收入1,520 元? 3.提出應受扶養人姚○○、姚○○近2 年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說明姚○○於中國信託汐止分行帳戶自102 年4 月起所存入各筆現金之資金來源為何。 4.債務人之子女與其父親姚明豐設籍同址,且於102 年10月8 日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應受扶養人姚○○、姚○○現實際住居何處,且債務人為何與姚明豐重新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其未負擔扶養費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之汽車行照影本。 6.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