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 債務人
- 盧沅森
- 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履約或已毀諾, 如已毀諾,應說明毀諾之年月。 2.提出債務人自103 年4 月起迄今任職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自103 年8 月起收受法院強制扣薪之 執行命令後每月實際領取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