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債 務 人 崔智宜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房屋貸款繳納帳戶之自101 年7 月起之存摺影本、貸款銀行、貸款金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第二次通知補正) 2.提出債務人配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公司之存摺封面及99年起迄今之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陳報自101 年迄今除本俸、專業加給外,有無加班費、獎金、其他津貼等收入並一併提出明細。 4.陳報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稻田營造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北市松山慈祐宮、觀策公關國際有限公司、華益工程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來源及其收入是否固定? 5.陳報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其他收入為何?債務人於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有無固定收入?並提出每月自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領取之金額及領取之原因( 含薪資、津貼、獎金、誤餐費) 。 6.陳報債務人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學校及年級及上下課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