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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辜漢忠

  • 被告
    蔡美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 務 人 蔡美娥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6.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子坪數證明。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1 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9.說明有無支出勞健保費用並提出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及最大債權銀行 出具之毀諾證明書。 11.說明交通費6,000 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12.說明電信費1,500 元之合理必要性及103 年6 月迄今之 繳費單據。 13.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 3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 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 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23,350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 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 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 必要性。 14.提出103 年1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費單據。 15.說明101 、102 年度中有自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領取所得,該所得之來源為何?又聲請人名下是否有股 票,並請陳報股票之名稱、數量、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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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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