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00 、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及收入況說明書(例如、保險、薪資收入、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4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提出易展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近三年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