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 債務人
-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最新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4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薪資明細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00 、101 、102 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及收入況 說明書(例如、保險、薪資收入、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等)、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4 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7.提出易展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近三年資產負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