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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債務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易展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請向經濟部商業司申
  請)。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遭法院扣薪中,如是,應說明每月扣薪金
  額若干元。
3.說明林寶玉之住所地址、陳立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地址
4.提出債務人現住地址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現住人數、姓名、
  如何分擔居住費用。
5.提出債務人配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6.說明債務人配偶、母親目前每月薪資收入金額、任職公司名稱
  ,並提出其近半年薪資單到院。
7.提出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
  申請)。
8.提出債務人母親每月繳納國民年金、健保費等費用1500元之單
  據。
9.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必要性
  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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