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1.提出易展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表(請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遭法院扣薪中,如是,應說明每月扣薪金額若干元。 3.說明林寶玉之住所地址、陳立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地址。 4.提出債務人現住地址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現住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居住費用。 5.提出債務人配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說明債務人配偶、母親目前每月薪資收入金額、任職公司名稱,並提出其近半年薪資單到院。 7.提出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提出債務人母親每月繳納國民年金、健保費等費用1500元之單據。 9.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交通費3000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其必要性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