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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務人
潘昭華即潘強生
代理人
吳伯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8年6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2、提出101 年5 月起至103 年4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
     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
     年5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1
     年及102 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
     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
     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請說明係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
     (須載明於何時起罹患精神疾病、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
     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
     :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6、說明債務人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為何?並陳
     明其領取週期及每次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8、提出汽車GD-4320、4736-VX之行照影本、註銷或報廢資料
     及現值證明。
  9、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說明下列事項
     ①提出債務人、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102 年度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陳明債務人於98年6 月迄今之工作情形?每月收入狀況
       ?不得以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或無申報所得而不據實陳
       報。若無工作收入,並應陳明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如何維
       持生活?
  10、債務人曾任順力國際有限公司〈統編25101309〉、邦特企
      業有限公司〈統編53122333〉董事,請陳報該二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公司解散登記之後有無行清算程序
      ?清算完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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