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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債務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 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
   3 年7 至9 月薪資單。
2. 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8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5. 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 說明債務人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7.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 提出易展有限公司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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